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998年十二月四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和管理。
第三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建立殯葬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大殯葬執法力度,大力推行殯葬改革。
殯葬設施建設和火化率、制止亂埋亂葬、移風易俗等應當作為創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
各市、縣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把興建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列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設、物價、衛生、林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各級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對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發文單位:景德鎮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1999-12-30
執行日期:200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1999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建立殯葬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大殯葬執法力度,大力推行殯葬改革。各部門、各單位要把殯葬改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作為創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工作。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設、物價、衛生、林業、交通、市容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文化、新聞報刊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對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